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时间:2020-0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二、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93个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要求.xls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17日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http://www.cccfna.org.cn/article/%E6%94%BF%E7%AD%96%E5%AF%BC%E8%88%AA/30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