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2号
2025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政策解读及热点问题解答-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政策解读及热点问题解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