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如何避免出口防疫物资被召回、退货(口罩出口信息指南)
时间:2020-05-06

导读

     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抗疫医疗物资的主要生产供应国之一。医疗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问题,事关重大,高层始终高度重视。

     以福州关区为例,疫情发生后,关区众多企业积极转产口罩、新建扩建产能,为防疫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口罩企业正从转产扩量向转型提质转变,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创建提升口罩区域品牌,福州海关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职能,密切关注出口产品安全和品质问题,着力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为满足各界需要,现将最新的海关监管要点和企业防疫物资出口注意要点介绍如下,供全国正在或有意从事口罩生产出口的企业参考借鉴,助力海外抗疫,共同维护中国出口商品声誉和中国国家形象。

一.海关监管要点

    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2020年3月28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年3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2020年4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2020年4月25日),海关方面对医疗物资出口的监管注意事项:

1.无需产地检验。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53号公告中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采取口岸验证管理方式,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申报,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2.医疗物资、非医用物资要求有所区别。对三部委“5号公告”里5类医疗物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特别要说明的是,若产品(指上述5类医疗物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自4月26日起,出口企业在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3.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医疗物资纳入法检。目前,只将医疗物资列为法检,民用口罩等非医用物资暂未纳入,尽力将对企业的影响范围减少到最小。但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4.出口口岸监管重点。品名、数量是否与申报相符,是否存在霉变、污染、超出保质期、破损,以及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情况。

5.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6.查询途径。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

7.装运前检验。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符合装运前检验范围的,仍按照之前出口法检商品要求实施产地检验+口岸监装,并由海关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二.口罩出口注意事项

1.出口前需要准备什么?

明确出口产品在国内分类

确认出口所需要的医疗器械相关资质

出口企业需具备的资质和材料

外贸企业需具备的相关资质证明

内贸企业做出口需要取得的基本资质

2.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口罩准入条件?

美国

欧盟

澳大利亚

日本

韩国

3.CNAS/EA官方检测实验室

获CNAS认可的口罩检测实验室名单:https://www.cnas.org.cn/english/photonews/03/902316.shtml

具有EN标准口罩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名单链接(动态更新): https://european-accreditation.org/wp-content/uploads/2020/03/EA-Communication-coronavirus-outbreak-and-face-mask-testing-26March2020.pdf

 

三.申报过程或者物资本身发现问题会面临什么处罚?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 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此外还应遵守《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

 

供稿单位:福州海关所属莆田海关

信息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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