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您了解《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04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04年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2014年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在新法实施前,小编带您简单了解一下这部海关新规章,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出台背景、新在哪里以及实施后的注意要点等。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第246号令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出台背景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目的

1.上位法进行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正,海关有必要根据上位法修改内容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2.海关行政许可有了新发展。近年来,海关在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实践中,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在规范化、高效化、便民化方面都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必要将这些改革成果固化为制度,进一步指导实践。

3.海关行政许可进入新时期。《实施办法》已经实施了近17个年头。特别在机构改革后,《实施办法》已经无法完全覆盖新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实践,为了促进关检业务领域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有必要制定新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二、为什么是重新制定,而不是对原法简单修改

根据《海关立法技术规范》,“按照修改程度区分,规章修改可以分为局部修改和废旧立新两种情形。”如218号令只删除了《实施办法》中关于报关员资格的相关内容,属于局部修改;而《管理办法》则大幅调整了章节设置,规范了海关行政许可的定义,增加了标准化管理、评价等内容,逻辑性更强、条款内容更为简洁实用,属于废旧立新情形。

而且,本次修订中还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管理标准化建设等相关要求,并不局限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沿用《实施办法》已不合适。因此,重新制定《管理办法》,并废止了《实施办法》。

 

新在哪里

一、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

1.强化“非歧视”许可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非歧视”原则,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增强海关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平等性。(第五条)

2.新增保护“未披露信息和保密商务信息”要求。在保护“商业秘密”基础上,《管理办法》新增保护“未披露信息和保密商务信息”要求。并首次明确了申请人对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主动声明义务,规定“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保密的内容”,以确保该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条)

3.增加对“隐瞒虚报”和“欺骗贿赂”的处理规定。由于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等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了相关处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二、适应新海关发展需要

1.调整海关行政许可定义。删除原定义中关于“进出关境”表述,这是由于原检验检疫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进口食品企业注册”等针对境外主体的许可项目)并不涉及货物实际进出关境。调整后,海关行政许可的定义更加规范、表述更加准确,可以适应新海关行政许可管理需要。(第二条)

2.规定行政许可清单管理。2013年以来,海关开始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此次《管理办法》对标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722号)关于“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要求,规定“未列入海关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同时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推动海关行政许可管理由目录管理时代进入清单管理时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完善标准化管理要求。《管理办法》将多年来海关行政许可标准化管理成效固化为制度,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办理海关行政许可,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办理,规定“一个窗口”提供行政许可受理及相关服务,推动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进一步提升海关许可的办理效率。(第三条、第三章第七节)

 

三、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1.取消申请文件效力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同时,明确申请人负责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义务。(第十五条)

2.可以受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延期申请。规定“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也可以受理。充分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3.明确电子凭证和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引入《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凭证效力进行确认,实现便民高效。(第五十一条)

4.保障申请人自由选择权。明确在海关行政许可作出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书面申请撤回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自愿采用线下办理模式的,不得强制申请人进行网上办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四、规范海关行政执法行为

1.程序更加规范、合理。《管理办法》将“终止、撤销、撤回、注销”等条款予以归纳整合,在第三章“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新增“退出程序”一节,并删除了“特别程序、回避”等章节。(第三章第六节)

2.明确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的情形。结合《行政许可法》和海关业务实际,明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三条)

3.扩宽外部评价渠道。《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采取自我评价、申请人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实行满意度评价制度,有利于提升许可工作透明度,推动海关“阳光”执法。(第四十二条)

4.增加对产品抽样检查、检验、检测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可以满足对原检验检疫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注意要点

一、海关行政许可申请途径

(一)网上办理平台。

网址:

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二)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注意事项]

1.海关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实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2.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4.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5.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

目前,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共有14项,具体参见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334/302335/302336/3296916/index.html

[注意事项]

1.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海关行政许可。

2.海关行政许可实施清单管理,未列入海关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3.所有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流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均已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

4.申请人也可以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或海关行政许可办公场所查看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

5.海关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施行主动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供稿单位:沈阳海关

信息来源:12360海关热线

https://mp.weixin.qq.com/s/JWSu1H80Kcm0QJ8n-VkfB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