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时间:2021-10-18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2021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请点击信息来源公告内链接下载附件)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946909/index.html?mJuIFibq5IbU=163419063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