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担保有两种情况:
1、进口商:进口商有的时候因为受益人提交正本提单时间及流转等问题,来不及等到正本提单就需要提货,这个时候,进口商可以向银行交纳和信用证资金相等的保证金,换取银行的担保,从而可以凭借此担保和提单副本去船公司先行提货,待银行收到正本提单后,再用正本提单去船公司换取担保,但是此种担保大量占用进口方资金;
2、出口方:针对出口方的信用证担保也叫做打包放款,出口方在收到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后,为了能够集中资金进行生产备货,向银行提出打包放款申请,向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将信用证正本留在银行作为质押品,获得银行贷款,从而缓解资金压力。
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持续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和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外贸业务经营资格,开立外汇或者人民币账户,在银行有一定的外贸结算业务。
(3)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付汇情况良好,资信可靠,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4)出口商在国内有独立组织货源的能力,且在国外有成熟的稳定的销售网络。进口商在国外有正常合理的货物来源,在国内有持续稳定的销售渠道。
(5)财务状况良好,且连续赢利。
(6)能提供经法律认可的抵押财产,其他物权或财产权力。
提示:信用证担保一方面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促进了交易顺序进行。目前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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