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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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9年08月08日公布
“掌上单一窗口”APP和微信小程序均已上线客服工单补报功能
2022年12月30日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
2022年12月1日,《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