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企业协调员,您是否了解?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疑惑解答
为便利获取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开发设计了海关统计数据查询系统
本次调整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除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对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中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