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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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正式发布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正式发布
english.shanghai.gov.cn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